執行是裁定書并不是判決書,執行需要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申請執行。一經裁定永久有效。
一、執行書有效期多少年
執行的有效期是受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判決書有效期過了2年,怎么辦?
判決書有效期過了2年,法院應該受理。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生效,被告沒有按時履行義務,原告申請執行的期間是兩年,超過兩年申請執行,法院應該受理。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三、法院判決生效后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我們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而言,法院判決生效以后,判決書上會寫明被告有多長時間的履行期,如果被告在那個時間內沒有履行判決,當事人可以拿著判決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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