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而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
(三)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范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后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一、合同一方違約怎么辦
一般有三種處理的方法: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不論違約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守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2、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一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給付,不以實際損害作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特別是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通過約定違約金,可以對違約方進行法律制裁3、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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