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存款的余額雙方一般平均分割,如果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財產。
根據《民法典》以及法院審理實踐,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候的財產以訴訟時能夠查找到的財產為限,也就是以銀行余額來要求分割,這樣就留下漏洞,起訴離婚之前,對方早已經把銀行存款轉移走了,根本不留下余額,這樣就無法分割,面對此種情況,該如何辦?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具有調查取證權,法院也可以調查取證,一般這情況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對方銀行取款明細情況,并且要求對方逐筆解釋資金去向。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去向,視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一)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
(二)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1、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二、離婚時銀行存款證據如何搜集?
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么離婚時,怎么收集銀行存款怎么證據呢?
(一)當事人自行調查搜集(記錄下對方的開戶行及銀行帳號,為下一步調查做準備);
(二)委托律師調查搜集(委托律師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申請法院調查搜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薄叭嗣穹ㄔ河袡嘞蛴嘘P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沒有開戶行及銀行帳號,調查成功率幾乎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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