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財產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進行分配;離婚債務先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不足部分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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