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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