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嫁妝錢是婚前女方家贈與女方的,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需要返還給女方;但如果嫁妝是婚后才贈與女方的,并且贈與人沒有表示只贈與女方,則此時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需要返還女方,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嫁妝。
一、離婚時嫁妝屬于哪一方女方是否都帶走
實踐中通常認為嫁妝是贈與行為,此時就需要區分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然后才能作出進一步的處理。
從法律關系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后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家庭贈與的,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一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當然,如果該嫁妝很明顯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也應該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女方陪嫁物屬于共同財產嗎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認定為是贈與行為。陪嫁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要看該贈與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婚后。
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由女方所有。
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均分。
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按照約定進行處理。夫妻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那么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三、結婚的嫁妝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結婚的嫁妝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應將女方的嫁妝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男方要求法院予以分割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嫁妝錢是女方家婚后才贈與女方的,并且贈與人沒有表示只贈與女方,則此時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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