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拆遷資金是企業的財產,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如果用來支付工資,就會出現偷稅漏稅。但有必要給員工發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在本單位工作一年零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的,則給予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月薪三倍的,按照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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