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者要解除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只要出現了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
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有協商解決和單方解除兩種。
勞動者解除的,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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