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瞞報、漏報工傷或職業病,工會、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診后,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補發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后發現漏報了的話,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會有病例記錄,上面會寫明受傷的具體情況。而首次病例很有可能漏掉員工的傷情。不影響最終的費用報銷。只要是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書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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