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是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小時工也可以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單位交社會保險。按照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參保原則,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否則出現需要社會保險報銷事宜,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確規定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況下,小時工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進行確定的,但是勞務合同還是可以簽訂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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