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果具有下列證據,有利于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1、當事人工作、工資、學歷、與子女關系、家庭條件、居住環境等條件優于另一方的材料;
2、證明另一方存在不盡撫養義務、虐待子女,或有犯罪行為等行為的證明材料;
3、離婚時有利于爭取到子女撫養權的其他證據。
一、法院撫養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么撫養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二、怎樣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和義務
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收集自己具有撫養優勢,另一方不適合撫養的相關證據進行爭取。有利條件為:已做絕育手術、喪失生育能力、與子女關系良好、無其他子女,或另一方存在虐待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無經濟收入等。
三、爭奪撫養權時的證據有哪些
爭奪撫養權最有利的證據一方面是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一方面是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1、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2、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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