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帶材料,包括離婚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相關證明、共同財產清單等。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法院起訴離婚程序包括起訴、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起訴需準備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感情破裂證據等。
法律分析
一、法院起訴離婚要帶哪些材料
1、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要帶材料主要包括:書面的離婚起訴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有孩子的,還應當提供孩子出生證明和戶口簿;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價值等方面的內容;其他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么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去法院起訴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結語
經過審理和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一系列材料,包括離婚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孩子出生證明和戶口簿(如適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單以及其他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訴訟離婚是一種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程序。在起訴離婚程序中,需要準備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以及子女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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