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由以下四個條件構成,它們之間互為聯系、互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就是違法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造成的侵害。具有客觀性,即已經存在,沒有存在損害事實,則不構成法律責任。損害事實不同于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是違法行為對行為指向的對象所造成的實際損害。
(2)、存在違法行為法律規范中規定法律責任的目的就在于讓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符合統治階級的意志,以國家強制力來樹立法律的威嚴,制裁違法,減少犯罪。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合法的行為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行為沒有違法,盡管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就是說,一定損害事實是該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必然結果,該違法行為正是引起損害事實的原因。
(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及由此引起的損害事實所抱的主觀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如企業在施工中遇到嚴重的暴風雨,造成停工,從而延誤了工期,在這種情況下,停工行為和延誤工期造成損失的結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過失,而屬于不可抗力,因而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特殊構成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們不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別同一般要件構成法律責任。
(1)、特殊主體在一般構成要件中對違法者即承擔責任的主體沒有特殊規定;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行為能力即可成為責任主體。而特殊主體則不同,它是指法律規定違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和職務時才能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指刑事責任中的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等,以及行政責任中的職務違法,如詢私舞弊、以權謀私等。不具備這一條件時,則不承擔這類責任。
(2)、特殊結果在一般構成要件中,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特殊結果中則要求后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能構成法律責任。如質量監督人員對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負責任,致使應當發現的隱患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的質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擔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3)、無過錯責任一般構成要件都要求違法者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但許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則不要求行為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義。
(4)、轉承責任一般構成要件都是要求實施違法行為者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責任則要求與違法者有一定關系的第三人來承擔。如未成年人將他人打傷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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