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者《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遞交符合衛生要求的有關材料。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章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有關部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如果是公共場所,申請單位要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定,等驗收通過后,在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過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章的單位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規章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于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國家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于有問題的提出整改舉措。
5、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章的單位準予行政許可。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辦法《衛生許可證》。
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法提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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