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的義務是: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2、協助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勞務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勞務承攬合同不是勞動合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在對方組織管理下工作,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一般獨立自主的進行工作。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口頭承攬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口頭承攬人受傷一般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對其自身損害無需承擔責任,定作人不賠償其損失。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
承攬關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以承攬合同的設立為前提,合同設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標志是工作成果的產生。因此,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關系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過程。當然,工作成果的取得無疑要通過承攬人付出一定的勞務,但承攬法律關系卻不是提供勞務。承攬人如果僅僅進行工作而沒有工作成果,對于定作人來說就沒有任何意義。
三、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有什么
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有:
1、主體名稱不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承包人和發包人;
2、權利義務不同,承攬合同是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而建設工程合同是一方進行工程建設,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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