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期間公司不可以開除員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規定,企業應支付隔離期間員工工資且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疫情期間,企業可通過協商穩定工作崗位,盡量避免裁員。停工停產期間,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疫情影響下無法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各地人力資源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監察,保障員工權益。若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提出仲裁。
法律分析
隔離期間公司不可以開除員工。
在家隔離公司不可以開除員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疫情導致員工無法上班,必然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是需要按照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進行賠償的,有異議的勞動者也可以提出仲裁處理。
結語
在家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規定,公司不得開除員工。如果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應與員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避免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穩崗補貼。對于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并確保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受疫情影響不能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可以中止,待情況恢復后繼續計算。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加強指導和服務,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如有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情況,勞動者可提出仲裁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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