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唯一一套房法院執行是否可以拍賣,具體如下: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這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
唯一住房滿足法定情形的可以進行拍賣:
1、被執行人的子女有個人名下的住房,可以進行拍賣,當事人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
2、被執行人轉移房產,妨礙執行、逃避債務的,也可以進行拍賣;
3、被執行人房屋太奢侈豪華,超過生活所需的標準的,唯一住房也可以進行拍賣。
司法拍賣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房子產權;
2、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價值實行價格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后,按照評估報告,決定拍賣保留價;
4、委派拍賣機構對房屋實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機構動員執行;
5、沒人競拍或是拍賣不成功的,法院能夠在首次拍賣保留價的根基上減少10%至20%,第二次委派拍賣公司實行拍賣;
6、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斷,明確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7、第二次拍賣依然失敗的,法院能夠在此基礎上再跌價拍賣。對房子的拍賣,最多能夠實行三次拍賣。
綜上所述,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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