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解散都需要清算。根據相關規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應當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合并和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一、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程序包括哪些?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以下內容:1、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的情形除外;2、公司清算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清償公司債務并分配剩余財產;3、公司清算結束后,應當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二、公司清算注銷流程
除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之外,公司解散之前,須依法清算,清算應依照下列步驟進行:(一)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選組成。(二)清算組職責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工作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署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三、吊銷公司是否能辦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吊銷企業可以辦理股東變更。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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