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準,且征地(或拆遷)單位已與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遷人)簽訂征地(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征地(或拆遷)的各項補償款已按征地(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足額發放給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遷人);(3)建設項目已按規定完成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和規劃審批、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審查、招標投標等工作,具備法定開工條件,并辦理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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