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借貸利率要適當
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也就是說,為了牟取暴利的借貸合同是不可取的,只有適當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在訴訟打官司時,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決確認的,切不可貪圖暴利而冒血本無歸的風險進行放貸。
(二)借款催收要及時
打官司要講究訴訟時效,否則就可能喪失勝訴期。超過勝訴期的債務則變成自然之債,不受法律保護。借款臨近到期時,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遇到借款人逾期不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
(三)借貸保證要具備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如忽視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盲目放貸,則可能由于借款人確無償還能力,而導致法院無法執行。因此,對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貸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應簽訂書面協議,對不動產和汽車等準不動產,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抵押權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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