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出現工傷如何應對?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應包括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員工享有相應權利,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保險。如發生工傷,單位應及時報案并對員工進行就醫搶救。員工需保存病歷、發票、用藥清單等相關證據,并按規定申報工傷。工傷賠償需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勞動仲裁等程序。農民工需注意勞動關系的認定。
法律分析
試用期出現工傷如何應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p>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動關系。那么,試用期期間,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p>二、試用期期間出現工傷怎么辦?
(一)報案
1、報案:發生工傷,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在12小時報
2、醫院:發生工傷時,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對員工進行就近入院搶救,醫院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或當地基本醫療認可的醫院均可;就近入院搶救時,一定要蓋上“急診章”;
3、就醫:就診時需告知醫生當時癥狀及發生的經過;
(二)就診
1.病歷:請保存好病歷原件(蓋上急診章,不寫工作單位);
2.發票:請保存好所有的發票原件,即醫院的收費收據原件;
3.用藥清單:如是門診治療,請在每次門診交費后及時要求醫院打印“用藥清單”,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藥清單:住院治療請在治療結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藥清單”(出院小結);
5.用藥:請按醫保用藥范圍,進口藥不可報銷;
6.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就診后,請要求診斷醫生馬上寫“診斷證明書”,并保存原件(不寫工作單位,只寫傷者姓名即可);
7.檢查報告書:如有拍照檢查,如:x光、ct等,請完好保存“檢查報告書”原件;
8.注意事項:所有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上不出現工作單位,只出現傷者姓名即可。
(三)工傷申報
一般由用人單位申報,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四)賠償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試用期期間出現工傷時,勞動者應立即報案并就醫,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病歷、發票、用藥清單等。工傷申報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如單位未及時提出申請,受傷職工可依法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賠償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勞動仲裁等程序。對于農民工等沒有勞動合同和工作證明的人員,還需進行勞動關系的認定。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仍享有相應權益,用人單位應為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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