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要緊張,可能只是協助辦案,協助警方辦案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有關法律、規章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一)擅自發行銀行卡或在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計息和收費標準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卡賬戶及交易管理規定的。
第十九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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