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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