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如果是到期換領的,最早只能提前90天內辦理,但如果當事人在此之前,身份證遺失或者損壞的,不受此限,可以隨時補辦。當事人身份證到期的,屬于換領,因身份證遺失或者損壞而補辦的,是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的,丟失或者損壞后,即可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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