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發放居民身份證。在此期間若舊的身份證有效期未滿仍然具有法律效益,若舊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第一款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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