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的需要根據實際損失數額來進行計算,一般是在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對于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數額高于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對于過高、過低可以適當調節。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我國法律規定的只有以下兩種情況,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簽訂了保密協議,但是勞動者未遵守的,并且合同里寫明一旦泄密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除此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不同類型的違約金是怎么計算的?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3、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4、賠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了。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一般是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具體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則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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