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來解決,一種是行政復議,另一種則是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指事故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認為該行政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對于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該交警部門的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是管轄該交警部門的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如果復議機關認為處罰無誤的話,就維持原處罰決定;如果經過審查確定有誤的話,就應該撤銷原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復議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復議機關對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以作出該處罰決定的交警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