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一、感情沒有破裂可以離婚嗎
可以協議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后財產都歸孩子的方式
夫妻離婚時,夫妻間財產應當在夫妻間進行分割,與孩子無關。但是一些夫妻離婚時認為這是對孩子的虧欠,不如直接給孩子。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給孩子,是否可以呢?當然可以。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如果是在協議中將所有財產留給了成年子女,房屋也順利辦理完變更登記手續,存款已經轉到成年子女名下,那么該行為屬于實踐性行為。所有財產已屬于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是不可以要回的。
三、離異算已婚還是未婚?
離異就是離異,既不是未婚,也不是已婚。
我國的婚姻狀態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未婚。
第二,已婚。
第三,離異。
第四,喪偶。
離異是指從法律意義上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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