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得不到相應的補償或安置的,可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被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房屋拆遷的主體是誰?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由于拆遷進度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條例改變了以前由建設單位拆遷的做法,規定政府是征收補償主體,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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