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組。
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公司財產分割。
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注銷執照。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一、公司解散不做注銷有什么后果?
公司解散不做注銷超過時間會自動注銷,但會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
第一,根據公司的規定,除因公司分立合并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注銷的,都應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公司歇業后未辦理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后,雖辦理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故經營者退市時不辦理工商注銷程序,則今后公司發生訴訟時就會成為共同被告承擔訴訟責任。
第二,如公司在工商年報的時間內完成注銷程序,則還應按時參加企業工商年報。若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工商年報,根據國務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超過3年未依照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第三,如果公司稅務不注銷,也不零申報,公司將被列入非正常戶,被列入非正常戶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將會影響對其他公司的投資;另外對非正常戶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進行貸款買房、移民、出境旅游等都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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