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孤兒的人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民事行為相當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對民事主體資格的要求。無論何種民事法律行為,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的,并且以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
因此收養孤兒的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具備獨立地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收養行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關系,所以作為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收養人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養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收養行為是無從談起的。
一、孤兒收養條件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一)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四)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七)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八)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被收養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被收養的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也就是說,具有第一順序繼承權的子女,是包括養子女的,養子女也有法定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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