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指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程序才能成立,一經確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系與親生父母間的關系基本相同。守法律保護。
一、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應家庭和睦,工作穩定,道德品質良好,家庭成員均有收養兒童的良好愿望。
2、夫妻雙方必須年滿三十周歲。
3、家庭年收入5萬人民幣以上,居住面積80平方米以上。家庭主要成員高中以上學歷,且無犯罪記錄。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傳染病)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精神抑郁癥等精神障礙疾病。傳染病包括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疾病、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腦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等乙類傳染病及結核病、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類傳染病。
二、收養人應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思想品質、工作表現、經濟收入、住房條件、婚姻狀況、夫妻感情、子女情況、有無撫養能力的證明;
4、提供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本人生育情況登記,包括既往婚育情況;
5、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應附乙肝五項化驗單據;
6、銀行存款證明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7、在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的公告兩份;
三、辦理程序
1、收養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書到青島市兒童福利院寄養、送養辦公室提出收養申請,并填寫領養申請表。
2、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的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并根據院內兒童情況決定是否同意收養人申請。對同意申請者,收養人應按要求提供單位證明,查體證明等有關文件。
3、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填寫《青島市兒童福利院送養棄嬰審批表》,提出初步意見,報院負責人審查。
4、兒童福利院審查同意后將審批表及收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被收養兒童檔案等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審批。
5、兒童福利院憑審批表及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區級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收養公告。
6、公告期滿后,收養人與兒童福利院就收養、捐贈等問題協商并簽訂書。
7、收養人持有關審批材料、公告到區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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