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如下五點: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自行解散的清算流程
1、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后應及時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通過公司解散決議。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天內公司即應成立清算。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三、清算組的工作內容
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資產、核定公司債務、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處理公司財產、清償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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