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的出軌是指示持續性穩定性的同居關系。通話記錄不能證明彼此的同居關系,況且通話記錄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個人隱私范疇。依照憲法規定除了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為了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其他任何機關都不得查詢,因此你提交了通話記錄也會因為取得程序不合法而不會被認定為有效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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