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上的區別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緣由上的區別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般解散原因、強制解散原因、股東請求解散。一般解散原因是只要出現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強制解散原因是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3、程序順序上區別
解散程序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
只有在對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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