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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