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包括: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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