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p>原告也負有一定得舉證責任,體現在:
1、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1)原告起訴時首先應當證明的是其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若干解釋》第12條的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即只有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具有原告資格。
(2)證明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缎姓V訟法》第49條規定:“原告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p>(3)證明起訴符合起訴期限的規定。原告起訴須遵守起訴期限的規定,并且在起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訴期限規定的證明材料。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被告不作為行政案件,是指應當由原告申請行政機關作為或者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作為而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為行政案件多屬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沒有申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得從事該行為,對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時,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都要對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舉出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存在,損害的程度、損害賠償的依據等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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