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后,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作出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的判決。不會因為一方拖延時間,就影響判決進度。使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會在立案那天起的六個月內對案件進行審結。如果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本院院長批準后,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要上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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