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歸個人所有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一、婚前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一般不分割夫妻一方當事人在結婚前所購買的房屋,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房產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但若雙方約定該財產歸共同所有,或約定該房產分割方案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二、離婚時父母出資購房的房產如何分割
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如屬于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屬于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可以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
三、我婆婆已經把老公公司法人變更成法人身份了怎么辦
結婚后,夫妻就擁有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歸屬夫妻二人。丈夫在公司的股份屬于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相關法律規定,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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