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不簽勞動合同處理方式如下:先由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合同,員工不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方式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報酬而無需支付勞動補償金。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的也不違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在轉正后只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起離職;用人單位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員工過失性辭退)辭退員工的,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且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后可以辭退該員工。
二、未續簽合同該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及法律法規的規定,若無故辭退員工,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員工的工作年限,如員工在該公司每滿一年,用人單位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最多支付十二個月的工資,最少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因為無故辭退員工,要在此基礎上雙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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