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開工日期實際工期認定。承包證據證明實際工期則應認定該期實際工期承包證據發包向承包發通知、工程監理記錄、事議紀要、施工許證等;承包雖證據證明實際工期工報告則應認定工報告記載工期實際工期;若承包任何證據證明實際工期亦工報告則應合同約定工期準 。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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