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時的檢查筆錄: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應當包括檢查的事由、范圍、時間、地點、檢查人員、其他參加人員的在場情況;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在必要的時候,檢查筆錄中還可以包括其他對檢查情況具有說明意義的事項,比如現場的方位和基本情況圖、照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第一百三十五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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