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項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等信息,然后會詢問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一系列問題,對其進行身份驗證。訊問人員會詢問事件內容,一般都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于訊問人員的問題,被詢問人只需如實回答就好。在被詢問人回答的同時,記錄人員會將被訊問人提供的回答詳細的記錄下來。在整個詢問過程結束后,記錄人員會將記錄內容與被詢問人核對,在被詢問人確定沒有出入后,由被詢問人在記錄簿上寫上“以上記錄我看過,沒有出入”字樣。 最后,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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