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聯系是不一定的,主要還是等警察通知,協助調查,同時對一些需要補充的材料進行簽字,可能對之前的筆錄有需要補充的,需要繼續補充并簽字。一般情況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110 是我國的公安報警電話,負責受理緊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報案,并接受群眾突遇的或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110 公安報警電話屬于特殊號碼,撥打和接聽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110 公安報警電話是極為寶貴的公共安全資源。虛構警情和其他惡意騷擾行為將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接處警機制的正常運行、制約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該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行為人處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理范圍如下:1、刑事案件;2、治安案(事)件;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6、危及公共或群眾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求助;7、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