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證人去做筆錄接受詢問的時間不會很長,交代清楚事件經過就會回來,不是強制措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拘傳,傳喚,那最長是24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中間要留必要的休息、飲食時間。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傳喚、拘傳嫌疑人,應當保證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 第九十二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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