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2)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相關規定為: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雇主與員工在勞動關系初建立時,為了相互了解、考察適應性而約定的一段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雙方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提前告知對方。雇主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虐待員工。員工在試用期內應勤勉工作,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雙方應保持良好溝通,及時解決問題。注意事項包括了解試用期的具體約定、了解自身權益、遵守合同條款、注意工作表現等。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雙方都應積極配合,共同促進良好的勞動關系的建立。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是雇主與員工在勞動關系初建立時約定的一段相互了解、考察適應性的時間。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期間雙方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需提前告知對方。在試用期內,雇主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虐待員工。員工應勤勉工作,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雙方應保持良好溝通,及時解決問題。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共同促進良好的勞動關系的建立是雙方的共同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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