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不一定侵犯了被拘禁者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并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如果非法拘禁過程中如果存在打罵被拘禁者等行為,則會侵犯其身體權。
一、過失致人重傷罪由什么構成?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由下列條件構成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二、毆打他人致心臟病發作死亡如何定性
毆打他人致心臟病發作死亡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三、毆打他人侵害了什么權力
侵害了生命健康權,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生命健康權是首要的人身權利,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一切權利的基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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