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正常匯繳后的補繳。單位辦理一個月或數個月整體欠繳的補繳業務的:通過“網上單位業務”辦理:單位經辦人員登錄“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后,進入“單位批量業務”窗口,點擊“個別補繳申報”后辦理職工補繳業務。通過“繳存銀行網點”辦理: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及《住房公積金個別補繳清冊》,到相應的承辦銀行辦理單位補繳。
(2)首次匯繳前的補繳。單位辦理自設立至首次匯繳前住房公積金補繳,且補繳時段在24個月以內(含24個月)的:通過“網上單位業務”辦理:單位經辦人員登錄“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后,進入“單位批量業務”窗口,點擊“個別補繳申報”后辦理職工補繳業務。通過“繳存銀行網點”辦理:單位經辦人員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個別補繳清冊》并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到相應的承辦銀行辦理單位補繳。單位辦理自設立至首次匯繳前住房公積金補繳,且補繳時段超過24個月(不含24個月)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個別補繳清冊》并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經昆山分中心核準后,持昆山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相應的承辦銀行辦理單位補繳。職工補繳的月工資基數不應超過補繳年度的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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