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p>(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p>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p>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一、如果是休年假沒有修完怎么辦
1、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其中含正常工資收入)。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于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3、由此可見,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勞務派遣員工,無論是計時制員工還是計件制員工,只要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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